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五五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五五號
- 原告
- 詡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進益
右原告與被告宏力鐵工廠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壹拾貳萬柒仟貳佰捌拾捌元,折合銀
元壹佰叁拾柒萬伍仟柒佰陸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伍仟壹佰叁拾肆元,
折合新臺幣肆萬伍仟肆佰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張國華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