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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六二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六二號

原告
順發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
法定代理人
尤愛毓

右原告與被告台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零肆萬叁仟元,折合銀圓叁佰零壹萬肆仟叁佰

叁拾肆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叁萬叁仟壹佰伍拾捌元,折合新臺幣玖萬玖仟肆

佰柒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許石慶

~B書記官 魏愛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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