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六二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六二號
- 原告
- 順發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
- 法定代理人
- 尤愛毓
右原告與被告台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零肆萬叁仟元,折合銀圓叁佰零壹萬肆仟叁佰
叁拾肆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叁萬叁仟壹佰伍拾捌元,折合新臺幣玖萬玖仟肆
佰柒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許石慶
~B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