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八五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八五號
- 原告
- 大源管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文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賴春好(即山力企業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叁萬捌仟陸佰捌拾元,折合銀元貳拾肆萬陸仟貳佰貳拾柒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柒佰零玖元,折合新台幣捌仟壹佰貳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零捌拾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吳 幸 芬
~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