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八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八五號 原 告 大源管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文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賴春好(即山力企業工程行)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叁萬捌仟陸佰捌拾元,折合銀元貳拾 肆萬陸仟貳佰貳拾柒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柒佰零玖元,折合新台幣捌 仟壹佰貳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捌仟零捌拾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吳 幸 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