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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九九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九九號

原告
龍心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友
送達代收人
吳淑琴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張瓊方即歐樂企業行、樂神電子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張瓊方即歐樂企業行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柒拾陸萬壹仟柒

佰零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仟肆佰陸拾元,折合新台幣壹萬玖仟叁佰捌拾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玖仟叁佰叁拾伍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 王邁揚

~B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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