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六號 原 告 禽農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尚將 訴訟代理人 陳進福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壹仟貳佰貳拾伍萬零叁佰貳拾捌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萬肆仟玖佰壹拾捌元,折合 新台幣壹拾叁萬肆仟柒佰伍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壹拾叁萬肆仟柒佰零玖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許秀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三 日 ~B書 記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