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四八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四八號
- 原告
- 佳興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德興
- 送達代收人
- 曾冠棋 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核定為新臺幣肆佰玖拾陸萬叁仟玖佰肆拾肆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壹萬捌仟
貳佰零貳元,折合新臺幣伍萬肆仟陸佰零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林慧貞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