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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四八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四八號

原告
佳興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德興
送達代收人
曾冠棋 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核定為新臺幣肆佰玖拾陸萬叁仟玖佰肆拾肆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壹萬捌仟

貳佰零貳元,折合新臺幣伍萬肆仟陸佰零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林慧貞

~B法院書記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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