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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31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李悌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1316號

原告
國立中興大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豐守 律師
複代理人
吳莉鴦 律師
被告
浩毅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上開被告甲○○有犯故買贓物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該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三四號案件,業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刑事證據已調查完畢,停止原因已消滅。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悌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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