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四二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四二號
- 原告
- 必立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蔡瑞煙律師
- 複代理人
- 甲○○
- 被告
- 百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劉淑華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惠玲律師
- 複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複代理人
- 陳亭蘭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吳美蒼
~B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