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四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佣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四二號 原 告 必立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瑞煙律師 複 代理人 甲○○ 被 告 百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劉淑華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惠玲律師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複 代理人 陳亭蘭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 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吳美蒼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七 日 ~B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