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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度訴字第一五○三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度訴字第一五○三號

原告
香港商斯威蘭德公司即SWITHAND HONG KONG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麗如 律師
被告
高騰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玄關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慶祥 律師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B法官 張國華

~B書記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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