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三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三號
- 原告
- 香港商斯威蘭德公司(SWITHAND HONG KONG LIMITED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陳麗如 律師訴訟代理人 王傳賢 律師被 告 高騰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被 告 玄關福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陳慶祥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請原告就附件所示疑義具狀說明)。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張國華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