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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6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卓進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168號

原告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分處
法定代理人
子○○
訴訟代理人
廖亨律師
被告
甲○○
被告
丁○○
訴訟代理人
陳惠媖律師
被告
癸○○
被告
辛○○
被告
己○○
被告
戊○○
被告
丙○○
被告
乙○○
被告
建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被告
竟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丑○○
被告
述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法定代理人
前列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律師
複代理人
何孟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關於停止訴訟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故法院命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後,雖該停止之原因尚未消滅,如認為無繼續停止之必要,仍非不得依職權撤銷之。

二、查本件原裁定停止之原因雖尚未消滅,惟本院認已無繼續停止之必要,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進仕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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