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一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一號
- 原告
- 川岳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振東
- 訴訟代理人
- 程弘模 律師
- 被告
-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機械工業研究所
- 法定代理人
- 史欽泰
- 訴訟代理人
- 劉美娟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本院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庭期中,當庭更正被告為「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機械工業研究所」,有筆錄乙份附卷可稽,合先敘明。
三、經查,本件被告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機械工業研究所,址設新竹縣竹東鎮○○路○段一九五之三號二二館,且經本院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查詢,均查無被告於本院轄區設有分事務所之登記資料;又原告並未陳明本件有何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四條至第十九條之規定,而有無由本院管轄為宜之情形;又按本件據以起訴之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該條係規定應向「管轄法院」而非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故依民事訴訟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四、承前所述,本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B 法 官 王金洲~B 法 官 廖慧如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