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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一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一號

原告
川岳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振東
訴訟代理人
程弘模 律師
被告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機械工業研究所
法定代理人
史欽泰
訴訟代理人
劉美娟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本院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庭期中,當庭更正被告為「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機械工業研究所」,有筆錄乙份附卷可稽,合先敘明。

三、經查,本件被告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機械工業研究所,址設新竹縣竹東鎮○○路○段一九五之三號二二館,且經本院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查詢,均查無被告於本院轄區設有分事務所之登記資料;又原告並未陳明本件有何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四條至第十九條之規定,而有無由本院管轄為宜之情形;又按本件據以起訴之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該條係規定應向「管轄法院」而非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故依民事訴訟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四、承前所述,本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B 法 官 王金洲~B 法 官 廖慧如

~B法院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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