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訴字第一九六○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訴字第一九六○號
- 原告
- 福永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王彩玉
- 送達代收人
- 謝麗雯
- 被告
- 民興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居德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復有明定。
二、查被告之主事務所設於台北市○○○路○段二號六樓之一,有經濟部商業司網站被告公司設址資料一紙在卷可稽,且本件原告係本於兩造間買賣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貨款,而兩造於買賣合約書第八條復約定,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亦有買賣合約書附卷可稽,依前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李悌愷
~B法院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