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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訴字第一九六○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訴字第一九六○號

原告
福永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王彩玉
送達代收人
謝麗雯
被告
民興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居德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復有明定。

二、查被告之主事務所設於台北市○○○路○段二號六樓之一,有經濟部商業司網站被告公司設址資料一紙在卷可稽,且本件原告係本於兩造間買賣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貨款,而兩造於買賣合約書第八條復約定,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亦有買賣合約書附卷可稽,依前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李悌愷

~B法院書記官 洪加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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