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六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六八號 原 告 丹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 律師 被 告 乙○○○○○○○○○○理委員會 設台中縣沙鹿鎮○○街三0號 代表人 林秀川 住台中縣沙鹿鎮○○街三0號 訴訟代理人 施瑞章律師 當事人間返還停車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三 日 ~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林清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