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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訴字第一九八五號

返還價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訴字第一九八五號

原告
生活彩家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秀春
被告
蒂瑪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設台北縣新店市○○路五○一之一二號四樓
法定代理人
楊謝幼花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五○一之一二號四樓

右當事人間返還價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蒂瑪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營業所所在地設於台北縣新店市○○路五0一之十二號四樓,此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單附卷可稽。原告亦未能舉證證明兩造約定原告公司營業所(設台中縣豐原市○○○路三五0號)為系爭契約之債務履行地,自無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之適用。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許文碩

~B法院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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