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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六○號

給付營業利益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六○號

原告
佳園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洪贊楊律師
被告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營業利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被告甲○○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八日具院向本院陳明九十三年九月七日言詞辯論期日其適逢父喪,故未能到庭,本院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下午一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吳美蒼

~B書記官 黃舜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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