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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二一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二一號

原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豐原分行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加孚企業有限公司
兼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即呂秀
被告
甲○○

         丙○○

         己○○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玖拾柒萬肆仟壹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參拾貳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除假執行供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加孚企業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四日 (下稱加孚公司)邀同被告乙○○ (原名呂秀鳳,九十一年三月四日改名)、甲○○、丙○○、己○○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聲請額度新台幣 (下同)三百萬元之票據副擔保貸款,約定期限自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至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止,得於期限內向原告出具「撥款通知書」及提供應收客票請求原告依約撥放借款,並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應按期繳納利息,如有遲延,即喪失期限利益,且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而被告加孚公司於期限內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同年月三十日、同年七月二十七日分別向原告貸得六十一萬元、三十一萬元、一百七十四萬元,惟嗣未按期繳納利息,本金亦僅為部分清償,共尚有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暨違約金未獲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聲明之本金及利息暨違約金。

三、證據:提出票據副擔保貸款借據一件、撥款通知書三件 (均影本)。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被告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情節相符之票據副擔保貸款借據一件、撥款通知書三件 (均影本)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應準用同條第一項視同自認之規定,則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三、按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四百七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同法第七百三十九條亦有明文;另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四十五年台上字第一四二六號判例可資參照);而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依同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加孚公司以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其借款,未依約清償,已如前述,則主債務人之被告加孚公司與連帶保證人之其餘被告自應負同一清償之責。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本金及利息暨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劉長宜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法院書記官~F0┌───────────────────────────────────┐│附表: │├──┬────┬───┬─────┬──────┬────┬─────┤│編號│借款餘額│利率 │利息起算日│違約金起算日│利息 │違約金 │├──┼────┼───┼─────┼──────┼────┼─────┤│ 一│504088 │10.5% │88.10.06 │88.11.07 │自利息起│自違約金起││ │ │ │ │ │算日起至│算日起六個││ │ │ │ │ │清償日止│月以內依上│├──┼────┼───┼─────┼──────┤,按上開│開利率百分││ 二│310000 │10.5% │88.06.30 │88.07.31 │利率計算│之十,超過││ │ │ │ │ │ │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 │百二十計算││ 三│160028 │10.5% │88.10.06 │88.11.07 │ │ ││ │ │ │ │ │ │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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