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二四三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二四三號
- 原告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烏日分行
- 法定代理人
- 江登堂
- 訴訟代理人
- 楊忠雄
- 被告
- 如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
- 法定代理人
- 張明賜 住
- 被告
- 乙○○ 住
甲○○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等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等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零叁拾柒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送達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 王邁揚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