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三七七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三七七號
- 原告
- 榮新流通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福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丙○○
- 被告
- 福元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林慧貞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