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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三七七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三七七號

原告
榮新流通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福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丙○○
被告
福元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林慧貞

~B法院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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