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四二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9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四二九號 原 告 中港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銘鐘 被 告 晨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月秋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依法視為起訴,原告僅繳 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 起五日內補正其餘裁判費新台幣柒仟玖佰伍拾元,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七 月三十日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件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 法 官 戴博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 日 ~B 法院書記官 蔡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