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四三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9 月 02 日
- 當事人皇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盈昕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四三五號 原 告 皇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茂松 被 告 盈昕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黃錦泉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裁定命 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王金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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