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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五二二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五二二號

原告
大農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昭宜律師
被告
勁力幫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呂麗玉

~B法院書記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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