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五五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9 月 03 日
- 當事人甲○○、戊○○、環台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五五八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複 代理人 黃小舫 律師 被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劉進堂 律師 複 代理人 張瑞航 被 告 環台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許 石 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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