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訴字第二五七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訴字第二五七一號 原 告 鋒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 表 人 蔡安定 訴訟代理人 蔡慧玲律師 被 告 超捷國際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九十號十九樓 代 表 人 蔡金滿 住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 被 告 新海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松山區○○○路三六五號八樓 代 表 人 黃明俊 住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係在台北市○○○路○段九十號十九樓及台北市松山區○○○路 三六五號八樓,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 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八 日 ~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