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訴字第二五七一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陳宗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訴字第二五七一號

原告
鋒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
代表人
蔡安定
訴訟代理人
蔡慧玲律師
被告
超捷國際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九十號十九樓
代表人
蔡金滿 住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
被告
新海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松山區○○○路三六五號八樓
代表人
黃明俊 住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係在台北市○○○路○段九十號十九樓及台北市松山區○○○路三六五號八樓,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

~B書記官

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八   日

                    法   官 陳宗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八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