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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五八一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五八一號

原告
蓮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繼準律師
複代理人
張瓊文 律師
被告
蓮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住台北市大同區○○○路○段八十巷二四號四樓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許文碩

~B書記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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