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0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訴字第二六五二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訴字第二六五二號

原告
越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陳月謹
訴訟代理人
蔡慧玲律師
複代理人
張庭禎 住
被告
華泓國際運輪有限公司
被告
設台北市○○○路○段一0三號七樓
法定代理人
李國安 住
訴訟代理人
陳孟佐 住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地係在台市○○○路○段一0三號七樓,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今原告聲請移轉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王金洲

~B法院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五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