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訴字第二六五二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訴字第二六五二號
- 原告
- 越旺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陳月謹
- 訴訟代理人
- 蔡慧玲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庭禎 住
- 被告
- 華泓國際運輪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台北市○○○路○段一0三號七樓
- 法定代理人
- 李國安 住
- 訴訟代理人
- 陳孟佐 住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地係在台市○○○路○段一0三號七樓,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今原告聲請移轉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王金洲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