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七九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5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七九一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張皓帆律師 被 告 台億新精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尤雯雯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一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六 日 ~B法 官 劉長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六 日 ~B書記官 黃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