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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八四七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八四七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朱逸群律師
被告
卡多里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八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 法官 戴博誠

~B 法院書記官 蔡秀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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