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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九○一號

返還消費寄託物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九○一號

原告
伸安企業有限公司
送達代收人
乙○○
法定代理人
辛○○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癸○○
法定代理人
庚○○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 律師
複代理人
丁○○
被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中分行
法定代理人
張秀卿
訴訟代理人
甲○○

        戊○○

        壬○○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寄託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準備程序(原告應偕同證人丙○○、辛○○到庭,被告應提出曾發送予原告之對帳單或年度扣繳憑單等證明原告存摺餘額之文件,並於庭期前將繕本寄送對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B法 官 王金洲~B法 官 洪堯讚

~B書記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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