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九三四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九三四號
- 原告
- 錦隆印刷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福雄
- 訴訟代理人
- 周進文律師
- 被告
- 東海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台北市縣中和市○○街一五巷五號一樓
- 法定代理人
- 林家洋 住台北縣中和市○○路二八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廿六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廿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兩造應通知證人吳文意務必到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林宗成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