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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一四四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一四四號

原告
新發成工程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蔡蓮壁
被告
中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代表人
林春成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七日以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七四四號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揆諸首開規定,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林宗成

~B法院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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