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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一九四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一九四號

原告
華智針織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亮智
被告
聖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育楷

右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嗣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一萬四千四百五十四元,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又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 何世全

~B法院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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