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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二0二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二0二號

聲請人
丞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慶祥 律師
相對人
商達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伍拾玖萬零伍佰肆拾元後,本院九十二年度執字第四六0九四號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二0二號債務人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起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二0二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九十二年度執字第四六0九四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三、本院調取債務人異議之訴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林洲富

~B法院書記官 郭佳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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