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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二五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13 日

  • 當事人
    新龍玻璃纖維有限公司謝秀敏即越鈴企業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二五五號 原   告 新龍玻璃纖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謝秀敏即越鈴企業社 住居所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合法通知,原告二度均未到庭,而依原告所提被告 之戶籍謄本所載地址,二度對被告送達,亦均查無此人,是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五日內,具狀聲請對被告為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三   日 ~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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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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