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二五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二五五號 原 告 新龍玻璃纖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謝秀敏即越鈴企業社 住居所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合法通知,原告二度均未到庭,而依原告所提被告 之戶籍謄本所載地址,二度對被告送達,亦均查無此人,是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五日內,具狀聲請對被告為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三 日 ~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