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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八五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八五號

原告
福棋山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洪塗生 律師
複代理人
李思樟 律師
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高明德 律師
被告
丙○○

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

四法庭行準備程序。

~B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B法 官 張國華~B法 官 洪堯讚

~B法院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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