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9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75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呂麗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756號
原   告
佳穎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律師
複 代理人
丙○○
被   告
有限責任台中縣各機關學校員工消費合作社聯合社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己○○
洪永叡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劉怡芳
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