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7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756號 原 告 佳穎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律師 複 代理人 丙○○ 被 告 有限責任台中縣各機關學校員工消費合作社聯合社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己○○ 洪永叡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劉怡芳 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