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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75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呂麗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756號
原   告
佳穎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律師
複 代理人
丙○○
被   告
有限責任台中縣各機關學校員工消費合作社聯合社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洪永叡律師
複 代理人
劉怡芳
庚○○
訴訟代理人
乙○○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變論。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麗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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