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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75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呂麗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756號
上 訴 人
佳穎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有限責任台中縣各機關學校員工消費合作社聯合社因92年訴字第756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44,6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0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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