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六○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六○號
- 上訴人
- 慧傑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碧慧
- 被上訴人
- 兆惠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兆添
右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九十二
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六○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為新臺幣壹佰零柒萬叁仟柒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
柒仟伍佰叁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林宗成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