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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36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陳添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重訴字第365號

上訴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宇○○

上列上訴人(即原審原告)與被上訴人地○○、C○○、B○○、A○○○、D○○、亥○○(原名曾世芳)、玄○○、天○○寅○○、宙○○、黃○○、甲○○、E○○、丁○○、巳○○、未○○、壬○○、戌○○、乙○○(即王博泉)、酉○○、午○○、癸○○、丙○○、庚○○、辛○○、丑○○、申○○、辰○○、卯○○、戊○○、子○○○、F○○、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7,583,476元,依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及提高徵收後之標準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50,18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添喜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365號於民國 95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