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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六六一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六六一號

原告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益華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庚○○
被告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己○○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請重新核對借據,計算本件請求之金額(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起訴狀所載借款總額及九十二年十月九日準備書狀所載附表編號二之金額及借款總額有誤),並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提出準備書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李悌愷

~B書記官 洪加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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