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七○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9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七○二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 人 林堉璘 送 被 告 捷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 兼法定代理人 丙○○ 住 被 告 甲○○ 住 乙○○ 住 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七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三十七萬九千六百五十三元。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B法 官 何世全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九 日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