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八一五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八一五號
- 反訴原告
- 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反訴被告
- 永富寶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反訴被告
- 斯寶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壹萬壹仟貳佰壹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貳拾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許 石 慶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