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八八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工作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1 月 25 日
- 法定代理人李榮政、劉國安
- 原告富勤模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宜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交付工作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八八七號 原 告 富勤模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榮政 被 告 宜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 代 表 人 劉國安 住同 當事人間交付工作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裁定命原 告於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劉長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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