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九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九五號 原 告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吉 訴訟代理人 陳重吉 被 告 長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仟肆佰捌拾萬元,及按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暨違 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長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日,邀同其餘被告 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肆仟貳佰柒拾伍萬元,約定清償期 為九十年五月二日,利息按原告牌告基本放款利率加百分之○.五計算,另約 定逾期償付本息時,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借款人喪失期限利益。嗣被告長億實 業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展延本金清償期限及降息紓困,兩造乃於八十九年十二月 十九日另訂增補契約,約定本金清償期自九十年五月二日延期至九十一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利息則自八十九年九月一日起調降為週年利息百分之六.五(其 中百分之三付現,按月繳付,其餘百分之三.五則記帳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並自九十二年一月份起分三年三十六期攤還)。惟被告均未按期繳付本 息,而有遲延情事,且自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起即未再行繳付本息,迭經催討無 效,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叁仟肆佰捌 拾萬元,及按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三、證據:提出借據一紙、約定書四份、增補契約一份、被告長億實業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一份、放款客戶資料查詢單、明細分類帳、無擔保放款 帳各一份(以上均為影本)及戶籍謄本三紙為證。 乙、被告方面: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 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 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 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三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長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八十九年五月二日,邀同其餘被告 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肆仟貳佰柒拾伍萬元,約定清償期為九十年五月二日 ,利息按原告牌告基本放款利率加百分之○.五計算,另約定逾期償付本息時,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付違約金,借款人喪失期限利益。嗣被告長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展延 本金清償期限及降息紓困,兩造乃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另訂增補契約,約定 本金清償期自九十年五月二日延期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利息則自八十九 年九月一日起調降為週年利息百分之六.五(其中百分之三付現,按月繳付,其 餘百分之三.五則記帳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並自九十二年一月份起分三 年三十六期攤還)。惟被告均未按期繳付本息,而有遲延情事,且自九十一年五 月二日起即未再行繳付本息,迭經催討無效,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 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叁仟肆佰捌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情 ,據其提出借據一紙、約定書四份、增補契約一份、被告長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一份、放款客戶資料查詢單、明細分類帳、無擔保放款帳各 一份(均為影本)為證,核屬相符。又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 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爭執。原告上開 主張,信屬實在。 四、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叁仟肆佰捌 拾萬元,及按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利息暨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 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林宗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 日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