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0八一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0八一號
- 聲請人
- 全民汽車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黃惠珍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一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九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呂麗玉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F0~T40┌──────────────────────────────────────────────────────┐│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一四號│├─┬─────────┬─────────┬────────┬────────┬───────────┬──┤│編│ 付款人 │ 發票人 │ 支 票 號 碼 │票 面 金 額 │發票日│備考││號││││ (新台幣)│││├─┼─────────┼─────────┼────────┼────────┼───────────┼──┤│1│彰化商業銀行霧峰分│江金發│0000000 │貳萬元│九十二年三月三十日│││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