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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八00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八00號

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本裁定登報。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張良華

~B書記官 陳淑娥附 記:★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確認無誤後,應於一個月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務必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如未於收受送達後一個月刊登新聞紙,即視為撤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參照)。

三、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三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即登報之日起算三個月至六個月之間),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F0~T48┌──────────────────────────────────────────────────┐│股票附表: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八00號│├─┬───────────────┬──────────────┬────┬───┬────┬───┤│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種類│張 數│股數│備 考││號│││││││├─┼───────────────┼──────────────┼────┼───┼────┼───┤│1│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D─0000000─│未載│壹│壹仟│││ ││二│││││├─┼───────────────┼──────────────┼────┼───┼────┼───┤│2│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D─0000000─│未載│壹│壹仟│││ ││四│││││├─┼───────────────┼──────────────┼────┼───┼────┼───┤│3│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D─0000000─│未載│壹│壹仟│││ ││六│││││├─┼───────────────┼──────────────┼────┼───┼────┼───┤│4│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D─0000000─│未載│壹│壹仟│││ ││八│││││├─┼───────────────┼──────────────┼────┼───┼────┼───┤│5│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D─0000000─│未載│壹│壹仟│││ ││0│││││├─┼───────────────┼──────────────┼────┼───┼────┼───┤│6│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D─0000000─│未載│壹│壹仟│││ ││一│││││├─┼───────────────┼──────────────┼────┼───┼────┼───┤│7│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D─0000000─│未載│壹│壹仟│││ ││三│││││├─┼───────────────┼──────────────┼────┼───┼────┼───┤│8│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D─0000000─│未載│壹│壹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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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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