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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七一三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七一三號

聲請人
真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佳裕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本裁定登報。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張良華

~B書記官 陳淑娥附 記:★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確認無誤後,應於一個月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務必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如未於收受送達後一個月刊登新聞紙,即視為撤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參照)。

四、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主文第三項申報權利期間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F0~T40┌──────────────────────────────────────────────────────┐│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七一三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耕暉裝潢材料行 陳│寶華商業銀行中港分│九十三年十月十日│捌仟柒佰元│0000000 │││ │福地│行│││││├─┼─────────┼─────────┼───────────┼────────┼────────┼──┤│2│林坤亮│台中縣大肚鄉農會信│九十三年十二月五日│壹萬陸仟元│0000000 │││ ││用部│││││├─┼─────────┼─────────┼───────────┼────────┼────────┼──┤│3│林坤亮│台中縣大肚鄉農會信│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壹萬貳仟陸佰壹拾│0000000 │││ ││用部││肆元│││├─┼─────────┼─────────┼───────────┼────────┼────────┼──┤│4│陳南陽│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文│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叁仟貳佰陸拾元 │0000000 │││ ││心分行│││││├─┼─────────┼─────────┼───────────┼────────┼────────┼──┤│5│許美雲│中興商業銀行興中分│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一日│玖仟元│0000000 │││ ││行│││││├─┼─────────┼─────────┼───────────┼────────┼────────┼──┤│6│弘業企業社 何金榮│第七商業銀行南屯分│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肆萬捌仟貳佰元 │0000000 │││ │ 江秋玫│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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