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勞訴字第七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勞訴字第七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西德商琥德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史威恩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用,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勞工法庭~B法官 王金洲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