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司字第二二三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司字第二二三號
- 聲請人
- 甲○○
右聲請人因台中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報清算完結及聲請指定各項簿冊
及文件保存人,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人聲報台中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准予備查。
台中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名簿、公司債存根簿、會計帳簿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務之簿冊及文件,指定由甲○○保存。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清算完結時,清算人應於十五日內,造具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股東會承認。第一項清算期內之收支表及損益表,應於股東會承認後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又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一條、第三百三十二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指「簿冊及文件」,係指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名簿、公司債存根簿、會計帳簿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務之文件。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台中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該公司業已清算完結,為此聲報清算完結及指定其為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三、經本院調閱本件呈報清算人及歷次展期清算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備查,並指定由原任清算人甲○○為台中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名簿、公司債存根簿、會計帳簿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務之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林宗成
~B法院書記官